第一条
为维护专利商品市场经济秩序,提高首都商业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良好信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是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共同认定,获得“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称号的商业企业。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已获得“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称号的商业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市商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 “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的审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区、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合法经营一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专利商品管理制度;
(三)有明确的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和人员,负责专利商品管理制度的实施;
(四)专利工作主管部门的人员,接受过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提出申请的商业企业,应填写“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申请表,提交企业专利商品管理办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区、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区、县商务局接到商业企业的书面申请后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报
“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称号条件的,向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推荐。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经区、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区、县商务局推荐、初审的商业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商业企业授予“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七条
获得“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称号的商业企业应做到:
(一)对进店销售的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应向供货方索要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有效证明,并留存备案;主动查验标注专利号商品的法律状态,确保专利商品真实有效;
(二)不得销售冒充专利商品,定期对本商场销售的专利商品的法律状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商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与市商务局组织的有关专利法的宣传、培训活动。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市商务局定期对获得“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称号的商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获得“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称号的商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与市商务局责令违规商业企业限期整改:
(一)未坚持开展专利商品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查验专利商品法律状况的;
(三)对涉嫌冒充专利行为的商品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由辖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获得“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称号的商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区、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商务局的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与市商务局撤销其“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称号:
(一)责令限期整改的商业企业,经复查没有达到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查验专利商品的真实有效性,导致销售冒充专利商品被查处的;
(三)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被撤销“无冒充专利示范单位”称号的商业企业,由市知识产权局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六年八月
2007-05-16